差旅费反映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保险费(每次一份)、住宿费、交通补助费及伙食补助费、因公参加校外会议需缴纳的会议注册费等。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和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发票,根据出差情况按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参加校外会议的差旅费报销需另附会议通知(含缴费通知)及会议注册费发票。
差旅费报销的具体规定参考《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1]、《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3]、《北京邮电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21〕47号)[4]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22〕22号)[5]。
1、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执行如下基本规定:
(1) 出差审批:
差旅费报销时依据学校出差审批制度,凡使用二级单位统筹管理经费出差的,出差前应提交出差申请。报销时提供审批通过的出差审批表。
(2)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报销单据上应注明出差人员的身份及级别。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相应级别对应标准如下: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 包括出租小汽车) |
1类 | 院士及其他相当于 院士的学者。 |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商务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2类 | 1 .教授等正高级职 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 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 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司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齢 | 凭据报销 |
3类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和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注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注2: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注3: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注4: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3类差旅费标准。
注5: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注6: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软座或动车的座席,但在晚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夕发朝至)、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据实报销软卧或动卧车票。
注7: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注8: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注9: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丢失的,不予报销。
注10:出差途中各段行程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须提供有效出行证明并说明情况。如行程不完整,原则上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① 由对方负担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用的,如能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② 因个人原因遗失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如能提供网络订票信息等有效证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注11:无纸化乘车的教职工及学生需凭身份证件在车站换取火车票报销凭证(票面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方可报销。
(3) 住宿费: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对应的标准开支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附件《北京邮电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6]。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科研人员,住宿费标准参照《北京邮电大学科研经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7]。
住宿费原则上应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但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可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科研经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出差人员可据实申请科研差旅住宿费包干,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限额标准实行包干发放,报销时须附《北京邮电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包干申请表》[8]。
(4)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5)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80元/人.天,包干使用。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据实报实销,但不再发放当天的市内交通费。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2、关于差旅费报销中其他特殊事项的规定:
(1)偏远、边境等地区因业务需要必须自驾车或租车前往出差地的,须说明情况并由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属实,提供租车清单,可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据实报销租车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但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3)前往北京市常驻地以外的其他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参加会议、培训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但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前往京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可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同时,主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主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主办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4)因特殊原因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出差的,须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经费项目负责人确认情况属实的,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5)因特殊原因出差30天以上申请差旅费补助的,须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确认情况属实。
(6)科研项目中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组内的校外人员出差,应提供任务书,并按校内同级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发放补助。
(7)返乡学生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8)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以下情况对照∶
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
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docx
[2]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docx
[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