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公出国(境)费用

因公出国(境)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出国(境)公务活动开支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6、《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7及《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8的相关规定,因公出国(境)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原则上不搞宴请,不对外送礼,确有必要,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审批同意。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如出国人员个人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须在预算“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中列明,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批准,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未事先列明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制定预算阶段,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指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国家规定费用标准的,须在制作预算时提前说明,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并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批准,不提前纳入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出国人员的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以上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报销出国费用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 《北京邮电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② 《处级干部/普通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预算明细审批表》9

③ 出国(境)期间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外汇牌价

④ 相关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币种等重要信息)

⑤ 使用外币支付的须附支付记录以及支付日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外汇牌价(支付记录中有明确外币汇率的除外)。



6.《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docx

7.《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docx

8.《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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